企業借貸買地 利息抵稅分兩種
發布日期:2022-02-08
近年全台不動產價格大漲,為避免未來租金高漲衝擊,台企也出現搶地皮熱潮。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,企業借貸買地利息抵稅方式分兩種,若該地為營業用,則利息列資本支出,當年度就能抵減營所稅;若該地閒置非營業用,只能列遞延費用,要等賣地才能抵稅。
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,營利事業購買營業使用土地所借貸的利息支出,應列為資本支出,只要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利息,即可作為當年度費用列支。
但如果不屬於固定資產土地,也就是非營業用土地,例如閒置土地,其借款利息必須以遞延費用列帳,在土地出售時,企業才能轉作出售土地收入減項抵稅。
除土地以外,企業也可能需借款購買設備以生產商品,如半導體業進口資本設備。官員指出,依照法規,企業借貸購買土地以外的固定資產,包括設備、建築物等,在實際取得資產前,借貸利息支出要先列為資產成本;等到實際取得資產後,像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實際受領,企業支付的借貸利息可轉列為利息費用抵稅。
而企業報稅檢附的借貸利息證明分為三種,首先最常見的是企業跟金融業借貸,其憑證為金融業結算單或證明。第二是企業跟國內債權人借款,則憑證為債權人的收據。第三是企業向海外債權人借貸,除了債權人收據外,憑證還需要結匯或銀行匯付等證明文件。
舉例來說,近期稅局查核北市A公司近年借貸買地,每年利息支出高達100萬元,而A所購入土地都閒置,未作營業使用,也就是常見的「養地」情況。
A在申報2018年度營所稅時將閒置土地列為固定資產,以在當年度營所稅抵稅。惟國稅局認定該批土地未做營業使用,非屬固定資產,其借款利息不能列為當期費用,因此剔除該筆百萬元利息支出,並要求A補繳營所稅約20萬元。
來源:https://ctee.com.tw/news/tax-law/591547.html
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.02.08